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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04 15:54:00 浏览量:

川人社发〔2017〕66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中“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可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的相关规定,为深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合法权益,现就做好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依法参保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符合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特点的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

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施工单位”)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使用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或标段,下同)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按属地原则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并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交通道路(铁路)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开工备案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未提交上述参保证明的,视为安全生产措施未予落实的项目,按照审批权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开工令”或“开工备案”,各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整改,杜绝未参保建设项目开工情况的出现。

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根据行业特殊性,对其中符合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包括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

二、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

建设施工单位按用人单位参保,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应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缴公式为:项目工程总造价×项目人工费占比×统筹地区建筑行业基准费率。其中,在建项目按照剩余工期进度比例(剩余工期天数/总工期天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参照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行业基准费率,兼顾建设项目中已按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商项目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并建立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

三、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

施工单位要在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

四、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建设施工单位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从业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项目从业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参保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安排有关工伤预防及工伤保险政策讲解的培训课程,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知情权,增强其依法维权意识。

五、切实做好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所用职工遭受伤亡事故的,应在发生伤亡事故后及时报告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场调查取证。未按规定报告(无可抗力情况除外)和毁灭现场、灭失证据的,以及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项目建设施工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期限为建设工程施(开)工许可证上的施工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工伤保险关系即行终止。在建的项目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经施(开)工许可发证机关认可并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中止施工之日至恢复施工期间可视为参保期,期间因项目工程维护管理工作需要而受到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特殊原因导致项目施工工期延长的,由建设施(开)工许可管理部门核定,报社保经办机构认可,延长施工期间视为参保期间。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总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原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在施工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经办管理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涉及职工本人工资的,按照职工伤亡时项目所在地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核定。

六、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力度,让广大职工知晓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及相关办事流程。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伤保险预防费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积极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建筑施工企业等多层次的培训体系,不断提升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工伤维权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

七、严肃查处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设施工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交通运输、水利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八、积极发挥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各级工会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努力将建设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具备条件的企业工会要设立社会保险事务专员,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了解工伤职工需求,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

九、建立部门协调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把大力推进交通运输、水利等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当前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领域,对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摸底排查,力争尽快实现全面覆盖。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安全监管、工会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建设项目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职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协调工作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有关难点重点问题,合力做好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

本意见从2018年1月1日实施。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总工会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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