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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就医伙食补助标准及规范市外转诊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来源:成都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7-02-05 16:40:00 浏览量: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成都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和金融服务局、经济发展局,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职工就医伙食补助标准及规范市外转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职工就医伙食补助标准


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每天20元计发。工伤职工需人员护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安排并承担护送护理人员相关费用。


二、市外转诊有关事项


(一)工伤治疗(除急救、抢救外)应在成都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因治疗条件限制,工伤职工需要转诊到成都市行政区域外就医治疗工伤的,须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亲属)提出申请,由本市三级综合、专科协议医疗机构签署意见,报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准后,方可转入指定的外地三级综合或专科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其发生的一次性工伤住院医疗费用符合成都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市外转诊的工伤职工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或根据伤病情需要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使用救护车、飞机等特殊交通工具的,工伤职工交通费用据实报销。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市外转诊的工伤职工往来旅途中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每天200元定额支付。


三、其他事项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的标准,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适时调整,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各区(市)县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要及时报告市人社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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