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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5-26 20:26:00 浏览量:

《关于我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我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我省各级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范围,并依法依规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现将《通知》有关规定情况解读如下:

问题1:《通知》的制定依据?有什么积极意义?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出台了《通知》。《通知》主要是通过各机关单位为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把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范围,从而保障遭受工伤的公务员依法依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我省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范围予以保障,有着积极意义:一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83条规定,“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65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在国家尚未出台公务员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情况下,经积极沟通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并获得支持,我省制定了《通知》先行将公务员纳入了工伤保险制度范围,推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在我省落地落实。二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改革部署的实际行动。推动公务员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是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任务之一。省委、省政府批准出台实施《通知》,公务员与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一视同仁纳入了工伤保险制度范围,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各级公务员的关心爱护和保障支持,实现了职业人群工伤保险制度全覆盖,是推动“四个走在全国前列”、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题中应有之义。三是维护公务员工伤保障权益的民生实事。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范围,保障遭受工伤的公务员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工伤康复,并依法依规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补偿待遇,解除了公务员后顾之忧,有利于稳定公务员队伍。

问题2:《通知》的适用对象和范围是哪些?

答:根据《通知》第一条规定,我省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以下统称“机关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为本单位编制内的全部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就是说,我省各级机关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务员依法依规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为更好地保障中央、外省驻粤机关单位公务员工伤保险权益,《通知》规定中央驻粤机关单位、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粤机关单位可以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至此,我省企业职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单位公务员等职业人群实现工伤保险制度全覆盖,均一视同仁纳入了工伤保险制度范围。

问题3: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在哪里参加工伤保险?

答:根据《通知》第二条规定,省属驻穗机关单位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省属驻其他市机关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参加工伤保险,各市内机关单位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比如,省市场监管局机关应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省市场监管局垂直管理的珠海市市场监管局应在珠海市参加工伤保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在广州市参加工伤保险,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在珠海市参加工伤保险。

省政府驻京办、省政府驻沪办可以分别在北京、上海参加工伤保险,也可以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

中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穗的机关单位可以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也可以在广州市参加工伤保险;中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我省其他市的机关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以在所在市参加工伤保险。从社保业务管理协同性角度,我们建议中央驻粤各机关单位的工伤保险与其机关养老保险按同一属地管理原则处理为宜。比如,省税务局机关公务员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省税务局垂直管理的江门市税务局在江门市参加工伤保险。

问题4:各机关单位公务员工伤保险缴费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通知》第三条规定,各机关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务员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其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执行工伤保险一类行业基准费率及其浮动费率办法。公务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该单位的部门年度预算安排解决,在社会保障缴费科目列支。

问题5:各机关单位应当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

答: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工伤保险费按照国家和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有关规定征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其申报缴费具体办理流程由各市结合实际制定。其中,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单位,应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申报和缴纳工伤保险费;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的公务员有关工伤保险手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问题6:公务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通知》第五条规定,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公务员,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有关争议处理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公务员与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一视同仁依法依规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按照省政府“放管服”改革部署,2016年7月起原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的省本级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业务已下放属地管理。因此,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单位工伤认定由广州市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由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发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办理。

问题7:公务员工伤保险待遇有什么特别规定?

答:考虑到机关单位公务员人事薪酬管理特点,《通知》对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公务员的伤残津贴待遇、遭受工伤公务员在人事变动时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费用支付等做了相应衔接规定。

根据《通知》第六条规定,对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的公务员,如未办理退休手续、继续领取工资的,暂不享受伤残津贴,如工资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如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享受伤残津贴,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如选择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则不再享受工资待遇或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遭受工伤的公务员在机关单位之间调动的,由接收的机关单位继续为其参保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暂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当其以调动或辞职、离职、被辞退、开除等方式离开机关单位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最后一个机关单位按规定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为更好地解决工伤医疗费用问题,《通知》对医疗保险基金或公费医疗垫付及个人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与工伤保险基金的衔接做了相应规定,确保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问题8:机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原公伤人员怎么办?

答:为妥善解决参加工伤保险后的机关单位原公伤人员待遇保障问题,参照国家及省有关老工伤人员待遇保障规定,《通知》第七条明确各机关单位原公伤人员在办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手续后,其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相关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从而解决了公务员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转轨的历史问题。

根据《通知》第七条规定,原公伤人员是指各机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已经发生公伤且已按照当时公伤保障政策确认为公伤的公务员。《通知》规定了可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范围,以及原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办理流程程序,明确了已享受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的原公伤人员不办理享受伤残津贴,以及已经终结公伤待遇关系的原公伤人员不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等。需要说明的是,原公伤人员此前按原公伤保障政策享受的各项待遇,仍按原渠道继续予以保障;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后,其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费用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并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也就是主要解决原公伤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和长期待遇保障问题,并非是进行重新处理、其待遇政策也不“翻烧饼”。

问题9:公务员如同时符合工伤保险规定和其他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原公伤人员同时符合其他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对于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与其他公伤保障待遇项目相同的,按照就高原则落实其待遇;如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低于相同的公伤保障待遇项目标准的,由公伤保障渠道继续予以解决。也就是说,对于同时符合工伤保险规定和其他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因工(公)伤亡的公务员,按照工伤保险规定和其他公伤保障政策规定,可以分别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对于相同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与其他公伤保障待遇项目,则按照“不重复享受、待遇就高落实”原则处理。

问题10:《通知》有什么实施要求?

答:根据《通知》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省本级各机关单位自2019年4月1日起应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公务员依法依规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已将机关单位公务员纳入了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市,要根据《通知》规定及时完善相应办法;其他市要根据《通知》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市机关单位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具体办法,原则上应在2019年6月1日前实施。也就是说,在《通知》正式实施之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公务员,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手续;在《通知》正式实施之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公务员,应按照原公伤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为适应我省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要求,今后全省范围将逐步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标准和有关待遇标准等,现按《通知》规定执行所在市工伤保险费率标准和有关待遇标准的,今后将按规定调整为执行省规定的相应标准。

《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今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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