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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调整我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公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20 12:16:00 浏览量: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机关公务员、机关老工勤人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下同)公伤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关公务员、机关老工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公伤(亡)范围、申报时限、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公伤认定、待遇核定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具体负责。

二、上述人员因公伤亡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相关待遇涉及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计算“本人工资”。其中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参照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执行,但有关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规定,不适用于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三、本通知执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人员尚未完成公伤认定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完成公伤认定的,本通知执行后新发生的公伤待遇,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 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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