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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12 11:33:00 浏览量:

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成人社发〔2013〕104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努力实现全市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目标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部、省有关要求,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在2013年内参加工伤保险。

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缴费费率从2013年6月1日起暂按一类风险行业执行。

二、大力加强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宣传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大力宣传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良好氛围。

三、切实做好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服务保障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为事业单位等组织做好政策咨询、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的相关工作,为参保单位和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保障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

附件: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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