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特殊工伤 > 公务员 > 正文
《关于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作者: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7-11-28 12:00:00 浏览量:

1.公务员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全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在编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是多少?缴费基数如何计算?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我市企业一类风险行业费率执行,目前是0.7。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3.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需个人缴费吗?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4.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前已经发生的工伤如何解决?

全市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前已经发生的工伤,并且各单位已经按照工伤发生时的政策规定处理的,各单位可以持有关材料到本单位所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确认。经确认后新发生的有关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其他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

6.机关工勤人员也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吗?

可以。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勤人员参照执行。

7.此通知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shiyedanwei/7871.html
上一篇: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江西省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