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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17 08:30:00 浏览量: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 岛 市 财 政 局 文件青 

岛 市 审 计 局

青人社发 〔2014〕15号

关于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增强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能力,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 (单位) (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在编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 (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我市企业一类风险行业费率执行,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伤保险缴费在社会保障缴费科目中列支。

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全市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前已经发生的工伤,并且各单位已经按照工伤发生时的政策规定处理的,各单位可以持有关材料到本单位所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确认。经确认后新发生的有关工伤待遇按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其他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

三、本通知实施后,全市公务员工伤保险基金、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企业工伤保险基金合并管理,全部实行市级统筹。各区市工伤保险基金历年结余部分经审计后全额上解青岛市财政局工伤保险财政专户。

四、全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 (单位)工勤人员参照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审计局

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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