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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4-24 17:21:00 浏览量:

 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隆湖经济开发区、石嘴山经济开发区、驻地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降低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工伤风险,逐步健全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石人社发〔2011〕337号)精神,现将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我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不包括已达到退休年龄、退休返聘人员和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大学生)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二、缴费办法
各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工伤保险,具体办法如下:
1.各单位将本单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财政供养人员情况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由区财政局核准缴费金额后,按年度将所需缴纳工伤保险费拨付各单位,由各单位按月缴纳工伤保险;
2.各单位现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财政供养人员仍按原渠道正常缴纳工伤保险;
3.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按年度将人员情况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由区财政局核准缴费金额后,按年度将所需缴纳工伤保险费拨付至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由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统一按月缴纳工伤保险;
4.各单位将本年度聘用临时用工人员及季节性临时用工人员情况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由区财政局核准缴费金额后,按年度将所需缴纳工伤保险费拨付各单位,由各单位按月缴纳工伤保险。因临时用工及季节性临时用工人员灵活性较大,各单位务必及时到石嘴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缴纳工伤保险并调整人员变动手续;
5.各单位到石嘴山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及待遇申报手续。工伤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由用人单位在缴纳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三、缴费标准及资金来源
按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石人社发〔2011〕337号)精神,工伤保险缴费具体标准为: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以本单位在编人员工资总额的0.4%缴纳工伤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工伤保险费按照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0.6%缴费。
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参保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随缴费人员工资总额涨幅及时调整。
四、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各单位应及时报石嘴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工伤手续,具体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待遇标准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工伤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执行。
1.按0.4%标准缴费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负担其工伤医疗康复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配置费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不享受伤残津贴,按照现行工资政策标准计发退休金,退休金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按伤残津贴标准计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退休金调整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政策。
2.按0.6%标准缴费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负担其工伤医疗康复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配置费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定为工伤的,除由工伤保险基金赔偿后,工伤人员可按照属地原则向区民政部门申请评残,经医疗鉴定专家小组鉴定达到评定等级的,由市民政局审核后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审批,再享受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抚恤金待遇。
4.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的老工伤人员,按照自治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政策规定执行。参保缴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参保前的各项待遇不予追补;本通知下发后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五、其他情况及责任
各单位认真做好聘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审批、核对工作,新聘用临时用工人员必须由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对用人单位存在聘用的已达到退休年龄、退休返聘人员的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不在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如有工伤情况发生,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赔偿,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各单位对聘用人员未及时参加工伤保险而发生工伤的,所产生的赔偿问题由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六、相关单位职责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执法大队)负责对各单位上报的用工人员人数进行审核备案,负责加强对我区长期临时用工人员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对各单位缴纳工伤保险金额的审核及资金拨付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定为工伤的,除由工伤保险基金赔偿后,民政部门需上报享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抚恤金待遇等问题。
区审计局负责对区财政局拨付各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用进行监管审核。
各责任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全力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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