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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聘用人员因公死亡 亲属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09-6-11 15:21:00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我要评论

  村民苏福云是云南省宜良县蓬莱乡政府聘用的工作人员,他在工作岗位上因疾病突发死亡后,他的家属和蓬莱乡政府均委托了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鉴定中心对死因进行鉴定,证明属于因公死亡,双方对死亡的性质都没有异议。之后,苏的亲属多次找蓬莱乡政府协商死亡补助及抚恤金,要求乡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补助人民币6.8万元,并支付相应的抚恤金。而蓬莱乡政府一直没给过明确的答复。于是,苏福云的妻子及儿女把蓬莱乡政府告到宜良县人民法院。

   宜良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苏福云与乡政府实际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客观事实,应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苏福云是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伤亡的,用人单位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据此,宜良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蓬莱乡政府补偿原告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3.9万元,并由乡政府每月发给死者妻子抚恤金289元。

 一审判决后,蓬莱乡政府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昆明市中院审理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这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是相一致的。因此,苏福云的直系亲属享有条例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待遇。据此,昆明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宜良县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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