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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24 17:17:00 浏览量:

山西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9】7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有效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20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全省统收统支的省级统筹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全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各级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按照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二)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政策。根据国家对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的划分及工伤保险费率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全省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0.2%、0.4%、0.7%、0.9%、1.1%、1.3%、1.6%、1.9%。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我省经济结构产业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和基金结余等情况适时调整。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本通知实施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按照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核定,但用人单位缴费费率超过本通知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150%的,三年内分别按超出部分的40%、30%、30%下调至150%。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从2020年1月1日起,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总造价(含税)的15%,今后根据基金收支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费率按照行业基准费率核定。

(三)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工伤认定。省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开展工作,推进全省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规范化、鉴定人员专业化、鉴定工作标准化。

(四)统一待遇支付标准

1、统一待遇计发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陪护费及核定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补助金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计发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

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过渡办法,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市,可按本市201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直至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该市201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统一工伤医疗康复政策。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和辅助器具配置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3、统一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天20元。经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市以外就医的,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凭据报销,限于公共汽车、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席(特殊情况可乘坐飞机经济舱);在医院外待诊三天以内的住宿费用凭据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天200元;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与住院伙食补助费不重复享受。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到市以外配置辅助器具所需的交通费按上述标准执行。

上述待遇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适时调整。

4、统一调整待遇。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统一进行调整。

(五)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程,建立统一的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待遇支付、信息查询、资格认证、稽核监督等经办流程和服务标准,健全完善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防控制度,逐步实现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统一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发、基金管理、协议机构服务数据管理等环节为一体的全流程省集中管理信息系统,支持业务在网上经办大厅、手机APP的办理,实现线上线下互联互通。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工伤领域的应用,逐步实现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费用直接结算和工伤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

加强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全省统一的准入条件,与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伤预防等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加强对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的审核和服务行为的监管。

(六)统一基金管理使用

1、实行基金预算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财政厅牵头组织编制全省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于每年第三季度提出调整方案,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切实保证工伤认定调查必要的经费支出。

2、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伤保险基金由省统一管理使用。从2021年1月1日起,各市、县(市、区)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每月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和利息收入,以及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统一上解至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市根据基金年度预算按月编制用款计划,报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经省财政厅批准核拨后,由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逐月下拨至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市历年累计结余基金除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额预留两个月的周转金外,其余基金全部上解至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本通知下发前已转存定期存款的,到期后予以上解;本通知下发后,各市要在确保基金按时上解的前提下,做好基金保值增值工作。

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3、建立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由原省本级和11个市工伤保险储备金留存额组成,原市级储备金不再保留。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按全省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5%提取,累计额达到当年基金收入的30%时暂停提取。如遇突发重特大事故动用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时,由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用款申请,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后,将所需费用拨付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上下联动,确保“基金上统、管理下沉”。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后,省政府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主体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扩面征缴主体责任,落实本地区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责任和基金管理等责任。

(二)明确部门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牵头编制基金预决算草案和财政专户基金的及时归集、划拨。各级税务部门及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省本级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和省级统筹基金管理,指导和规范全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对各市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确保工伤保险费应收尽收、工伤职工应保尽保和基金安全。

(三)防控基金风险。完善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定期稽核抽检制度,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经办规程和财务纪律,完善内控制度,依法对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情况进行稽核,严厉打击恶意骗保套保行为,杜绝基金跑冒滴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各市、县(市、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协议机构管理、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检,对基金监管不力的市县进行通报、约谈,实行动态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广泛宣传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对防范化解基金风险、健全完善制度机制、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深入解读工伤保险政策措施,有效监控处置舆情,引导全社会支持改革,为省级统筹平稳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市在实施中遇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附件:山西省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与费率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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