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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做好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14 11:11:00 浏览量:

陕西省关于做好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人社部 交通部 水利部 能源局 铁路局 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行业用工特点和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做好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重要意义

交通运输等行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适应流动用工特点做出的政策创新,是在建筑行业试点成功基础上的推广应用。实施项目参保,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切实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的重要内容,也是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实施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按照“五新”战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精准发力,切实做好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保工作。

二、工程建设项目参保主体及期限

工程建设项目参保主体为工程建设项目承建单位。我省境内的交通运输等行业项目承建单位(含省外在陕西境内从事交通运输等行业项目承建单位)均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设项目跨区域的,由承建单位在所跨区域内自主选择参保地。项目参保的有效期为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工程延期的,项目承建单位可向参保统筹地区申请适当延长参保有效期并增加部分缴费,具体缴费标准由所在参保地制定。各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不得以项目承建单位未在当地参加其他保险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三、依法合理确定缴费费率

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原则上与我省建筑业项目参保缴费比例保持一致。项目预算调整的,调整部分按照上述费率执行。项目已开工建设的,按照工程剩余量的造价确定缴费基数。项目已经完工的,不再缴费。对人工成本占比较低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人工成本乘以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方式计算工伤保险费。对难以确定直接人工成本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四、及时兑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程建设项目参保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项目承建单位依法承担的工伤保险费用,可根据职工意愿一次性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以本人工资为标准计算的项目,统一按照陕西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为适应施工企业职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对于在工地内发生、事故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案件实行“快认快结”,一般应当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开辟绿色通道,尽可能缩短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时限。

五、建立高效联动的部门协作机制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密切协作,共同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参保工作。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注重沟通协调,加强业务指导,研究解决参保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各类项目及时参加工伤保险,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单位要及时督促整改,及时补办各种手续。项目承建单位要不断完善人员管理制度,对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参保人员信息要及时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受伤职工工伤权益无法保障的,启动问责程序,对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六、不断提升工伤保险政策社会知晓度

各地要认真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市可将一定比例的工伤预防费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宣传和培训工作。对积极开展工伤预防,有效减少工伤发生的项目承建单位,可优先落实浮动费率政策。加强对各类新建、在建项目的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增强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手段,广泛开展各类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维权意识。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序推进,共同做好工程建设领域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西安铁路监督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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