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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23 10:10:00 浏览量:

市人社发〔2017〕199号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待遇调整范围和对象

2016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2016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28元、215元、202元、190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193元的,增加到3193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77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52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587元的,增加到2587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1至4级工伤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低于3193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043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836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供养亲属范围按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三)生活护理费:2017年度生活护理费以2016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800.92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将我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月2900.4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2320.3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740.28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已将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四、待遇调整执行时间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是发挥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作用,保障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紧实施,确保各项待遇落实到位,确保我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在2017年8月底前完成。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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