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上海市 > 正文
上海高院关于社保缴费争议仲裁裁决裁审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上海高院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28 11:42:00 浏览量:

全市各法院:
日前,高院立案庭、民一庭、执行局与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处就社会保险缴费争议的裁审衔接问题达成备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14年7月1日起本市各级仲裁机构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仲裁机构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后,对于当事人不服仲裁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而根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2、仲裁机构就2014年7月1日以前受理的社会保险缴费争议作出的有效裁决书、调解书,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高院立案庭、民一庭、执行庭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shanghaishi/2014-10/5837.html
上一篇: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10条内部口径(2014年)
下一篇: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