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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23〕8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16 14:48:00 浏览量: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人社发〔2023〕8号


各区县、经开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人社中心、财金局,各用人单位:

为充分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调节作用,促进工伤预防,鼓励安全生产,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自2023年6月起,对参加工伤保险的部分用人单位,按照所属行业费率档次进行费率浮动。

一、费率浮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100%的用人单位。

二、费率浮动考核指标

以2020年-2022年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为主要考核指标,对用人单位费率标准进行浮动。工伤保险支缴率,指在一个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不含免于考核金额)与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其中,缴费金额中的一次性趸缴的工伤保险费按对应的缴费年度计入到用人单位的缴费金额。

免于考核金额是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费率浮动考核范围:

1.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军人伤残证或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用人单位一次性缴纳“老工伤”人员风险备用金后,“老工伤”人员相关费用。

三、费率浮动标准

1.支缴率在100%-200%(含100%)的用人单位,按照所属行业费率档次,在现费率执行标准基础上向上浮动一档;

2.支缴率在200%(含200%)以上的用人单位,按照所属行业费率档次,在现费率执行标准基础上向上浮动二档;

符合本次费率浮动标准的用人单位,如现费率执行标准或浮动后费率达到所属行业费率最高档次的,不再向上浮动。

支缴率小于100%的用人单位,暂维持现费率执行标准不变。

四、有关情况处理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责任;实行承包经营的,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责任;职工(非借调人员)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责任;专业劳务公司的输出人员,在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的,由为其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责任;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责任。

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包括退休)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由负职业病责任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责任。

五、异议处理方式

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费率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将浮动结果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告知参保单位。用人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告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经办机构提出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办机构应自收到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并将重新核定结果和依据告知用人单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遇上级政策变化,按上级政策执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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