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山东省 > 正文
关于调整我市2016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27 12:42:00 浏览量:

青人社办发〔2016〕10号

关于调整我市2016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41号)规定,生活护理费以2015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76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进行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范围、标准等按鲁人社发〔2016〕41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区市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整待遇工作,精心组织实施,应于2015年10月底前将待遇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并于11月9日前写出总结,填写《2016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分别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27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shandongsheng/2017-11/7863.html
上一篇:青岛市关于明确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