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山东省 > 正文
关于青岛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27 12:13:00 浏览量:

QDCR-2016-012021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件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 岛 市 总 工 会


青人社字 〔2016〕77号


关于青岛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城市 (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各有关单位:


2015年12月17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下发的 《关于青岛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字 〔2015〕59号)文件,对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为加大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力度,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规定,经市政府1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相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对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省主管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对2016年新开工且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全部按新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工作于2016年底前完成;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开工且未完工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定剩余工程造价,并于2017年1月31日前按剩余工程造价为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催告后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加收滞纳金。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工会等部门要建立定期沟通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参保工作落实;要强化执法检查,对未参保建设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企业停工整改,对拒不参保的,依法进行查处并通报曝光。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可参照建筑业工伤保险文件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 青岛市城乡建设 青岛市安全生产


社 会 保 障 局 委 员 会 监 督 管 理 局


青岛市总工会


2016年12月9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9日印发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shandongsheng/2017-11/7860.html
上一篇:关于青岛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青岛市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期延长)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