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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促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函
作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19 09:02:00 浏览量:

冀人社函〔2016〕138号


省直各单位干部(人事)处:

2015年11月初,石家庄铁道大学向我厅申请参加工伤保险,按政策从2006年7月1日我省实施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时算起,补交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因补交数额较大,要求减免应当补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参保前发生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学校自己负担。


石家庄铁道大学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在省直未参保事业单位中有一定代表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586号令)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确保事业单位职工遭遇工伤事故伤害时的合法权益,并答复了《石家庄铁道大学参加工伤保险的函》(附后)。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请贵处收到《通知》后督促所属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30日内到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近期,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将赴各单位督促,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责令限期参保。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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