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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2013年调整一至四级工伤待遇标准
作者: 来源:工伤赔偿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3-06-07 17:16:00 浏览量:

工伤赔偿法律网6月7日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的规定,济宁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下发文件,全市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不同标准进行调整。从2013年1月1日起,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执行新的待遇。

  具体调整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246元、236元、226元、216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比例分别为50%、40%或者30%;供养亲属抚恤金中,配偶每月增加8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另外,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记者 贾凌煜 通讯员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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