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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职工及供养亲属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查体现场管理办法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12-30 14:56:00 浏览量:

威海市职工及供养亲属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查体现场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威海市职工及供养亲属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查体现场的管理,确保查体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做好全市职工及供养亲属因病或者非因工致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威劳鉴发〔2011〕1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鉴定查体前,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机确定鉴定查体医疗机构,并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确定医疗卫生专家。查体前两天,向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卫生专家、用人单位和鉴定申请人公布查体时间、地点。
二、鉴定查体实行编码制,每批查体前对所有鉴定申请人进行身份登记统一编码。编码作为鉴定查体时唯一的身份标识。鉴定查体现场不出现姓名、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三、鉴定申请人到达鉴定查体现场时,需向工作人员出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并核实鉴定花名册中登记的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单位名称和伤病情况等个人信息,确认无误签名后,向工作人员领取《威海市职工及供养亲属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人员须知》(以下简称《须知》,见附件)和鉴定审批表,按现场工作人员指引进入规定区域等候查体。
四、鉴定查体现场实行通讯信号屏蔽。
五、鉴定申请人需要进行医学检查的,先持医疗卫生专家开具的检查申请单,到收费处缴费后,交工作人员在检查申请单上粘贴条形码,再到指定的检查科室按规定进行医学检查。
五、鉴定查体现场工作人员按鉴定申请人到达现场的顺序和申报伤、病种科别安排查体(重度伤、病人员优先)。
六、鉴定申请人按要求进行放射检查(X光检查、CT检查、磁共振检查、ECT检查)、彩超检查、眼底检查、血液检查、大便检查、尿液分析以及其他医学检查项目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并对检查片、诊断报告以及样本等各种检查资料统一收集清点,认真核对登记,统一带回鉴定会场,分别存入鉴定申请人档案,按科别分好类,以备评定等级时使用。

附件:威海市职工及供养亲属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人员须知
 一、当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请认真对照《威海市职工及供养亲属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报参考标准》,如实完整地提供资料。
二、您接到鉴定查体通知后,请准时到达指定的医疗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的,需重新提交申请资料参加以后批次的鉴定。
三、您到达鉴定查体现场后,应自觉排队等候签到,主动向工作人员出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并对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号、伤病情况等项目逐条核实,核实无误确认后,领取鉴定审批表,按现场工作人员指引进入规定区域等候查体。如有异议,请与工作人员联系。
四、鉴定申请人行动不便的,由工作人员协助进入等候区,其家属及其他陪同人员按要求进入陪同等候区。
五、鉴定现场实行编码制。在查体现场请按工作人员要求到指定医疗卫生专家处进行体征检查,查体过程中不得向医疗卫生专家透露或暗示您的姓名和工作单位等相关个人信息。
六、查体时,请保持会场的秩序,请勿大声喧哗,请勿接打手机等通讯设备,请勿吸烟和随地吐痰,不得干扰医疗卫生专家的鉴定查体工作,查体结束后请尽快离开鉴定现场。
七、您需要做各种项目医学检查时,请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科室进行相关检查。检查结果由鉴定工作人员统一收取。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次鉴定资格,责任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一)无故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鉴定查体的;
(二)向经办机构提供虚假病历资料和各种项目医学检查资料的;
(三)冒名顶替参加鉴定查体的;
(四)查体时向医疗专家透露或暗示姓名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
(五)恶意扰乱鉴定查体会场秩序的;
(六)未按医疗卫生专家要求进行各种项目医学检查的;
(七)不配合鉴定查体造成本人自述症状与医学检查不符的。
九、如您对我们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不满意或有好的建议,请拨打电话0631—5190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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