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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先睡一觉才回家,路遇车祸可认定工伤
作者: 来源:劳动午报 发布时间:2023-09-04 09:22:00 浏览量: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相对而言,对是否属于“在上下班途中”一般比较容易认定,而对劳动者第一天报到上班、劳动合同期满日离职下班途中等特殊时间点遭遇交通事故伤害是否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往往持否定意见。


【案例】

吕某所在公司实行三班倒工作制,并为倒班的职工安排有倒班宿舍。吕某因离家相对较近,一般下班后骑车直接回家,很少在公司过夜。2023年8月1日,吕某于当夜1时下夜班,因下暴雨不便回家,就在倒班宿舍休息。次日7时,吕某骑车回家途中被一辆小轿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公司认为,吕某下班后6个小时在回家途中发生车祸,不属于法定的“上下班途中”,故拒绝为他申报工伤。那么,吕某所受伤害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点评】

吕某的情形符合工伤构成条件,可以认定工伤。

本案中,公司提供倒班宿舍,意味着准许或者说支持职工睡一觉后再下班回家。因此,吕某在宿舍休息后再回家的时间,应视为合理时间内的下班。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下班途中”。因此,不能机械教条地把“上下班途中”理解为一个固定时间、固定的地域。

就吕某遇到的情况而言,其下班时间为深夜1点,因下暴雨在倒班宿舍留宿,直到早上7点才开始回家,该情形应当属于下班的合理时间。再者,吕某出事的地点是在从单位回家的必经之路上,目的是下班回家。因此,吕某的情形属于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往返于用人单位和住所地的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公司拒绝申报工伤的情况下,吕某可以自行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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