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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师周末加班猝死,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法院: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作者: 虢灿 来源:华声在线 发布时间:2023-03-15 14:52:00 浏览量:

“90后”设计师经常熬夜加班,在一次加班到凌晨3点回家后全身抽搐、口吐白沫,送医院抢救无效身亡。当单位向人社部门申请认定为工伤时,却被以没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为由拒绝,其家属只得把县人社局起诉到法院。


近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对这起建筑设计师长期超负荷加班,导致猝死的工伤认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设计师加班后猝死认定工伤遭拒

刘某1991年出生,在某建筑设计院担任设计部主任。因工作需要,刘某经常加班,甚至熬夜加班。2022年6月25日是个星期六,刘某仍然在公司加班赶设计项目,加班过程中,刘某就感觉身体特别疲惫、不舒服,但是他仍然坚持加班,直到次日凌晨3时才下班回家。

没想到3个多小时后,刘某躺在家中床上口吐白沫、全身抽搐、呼之不应。刘某的妻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医抢救。遗憾的是,刘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8时8分宣告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不幸的消息传到刘某单位后,所在单位某建筑设计院向某县人社局提出刘某工伤认定申请。没想到,某县人社局认为刘某是在家中突发疾病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悲痛的刘某家人无法接受这个结果,他们向长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把某县人社局给告了。


法院: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长铁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工伤认定不能机械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该结合刘某的工作性质、加班时的身体状况、病情恶化送医时间及死亡原因综合考量。

刘某在用人单位加班过程中已经出现身体疲惫、不适情况,加班至凌晨回家后病状持续加重,以致口吐白沫、全身抽搐,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疾病从病发、加重到死亡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刘某出现身体不适到死亡,其疾病发作具有连续性,且刘某在突发疾病之前长期存在加班甚至熬夜加班情况,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加班时突发疾病出现身体疲惫、不适与诊断心源性猝死具有相关性,符合突发疾病发作、加重、直至死亡的持续发展过程。

因此,刘某的死亡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最终长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被告某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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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居家办公增多,“留痕”工作保留证据

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李容律师介绍,认定工伤主要看工作的时间、场所和是否由工作原因引起。近年来,随着居家办公、家中加班等情况增多,与此相关的工伤争议也多起来。职工只要是在单位安排下,履行工作职责,处于工作状态,不管是在家中还是其他场所,都应该视为在工作岗位,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视同工伤。本案中,在单位加班时已经发病,几个小时后猝死,同样属于视同工伤。

李容提醒,职工在家工作时,可以通过及时跟领导汇报工作、跟同事通过微信等聊天工具沟通等方式“留痕”工作。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都应该重视职工身体状况,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长,职工本人注意劳逸结合,在身体不舒服时及时就医。万一发生不幸,事发时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邮件等都可能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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