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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抓野猫被咬,属于工伤?
作者: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2019-04-29 16:09:00 浏览量:

2019年4月24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南营业部因工作人员及办事群众遭跳蚤咬伤,暂停营业。有热心市民因此关心地问:工作时被猫狗或者小虫子咬伤了,这算工伤吗?

4月28日,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此问题回应表示:算!

 

上班时抓野猫被咬,男子获认定工伤

2018年6月7日,一只野猫突然蹿到南宁市古城路某冲印店里,为了不惊扰到店里的顾客,店员鲁先生在抓猫的过程中左手中指被咬了一口,出了很多血。

南宁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科长潘荣华表示,鲁先生的遭遇,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一项(以下简称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鲁先生是在上班时间、在店里、为了保护顾客安全受伤的,属于履行工作职责。

南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江南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被虫子咬伤,与鲁先生遭遇的情况类似,符合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

此外,现在城市里有不少流浪猫,如果办公室正在上班的人被跑进来的流浪猫咬伤或抓伤,也算工伤。

 

被狗咬伤,具体情况不同认定结果也不同

2018年,南宁市人社局还接到一个被狗咬伤后,申请认定工伤的案例:2018年7月10日,某通信工程公司的职工邱先生,在钦州市一个村庄进行检修工作时,被当地的狗咬伤。潘荣华说,邱先生在南宁市参加工伤保险,他的受伤情况符合第十四条第一项的条件,已经被认定为工伤,但并不是所有被狗咬伤的情形都算工伤,不同情况会有不同认定结果。

“比如,上下班途中被狗咬伤就不算工伤。”潘荣华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被狗咬伤,不符合“交通事故”的条件。

但如果职工在骑车上下班途中,因突然蹿出来的动物而摔倒受伤的,属交通事故。这种情况下,经交警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凭交通事故认定书可认定为工伤。


被马蜂蜇伤住院获多项工伤待遇

梁女士是南宁市某劳务派遣公司派往另一家公司绿化养护岗的员工。2018年8月13日,她在一次绿化工作中被马蜂蜇了两针,因此住院治疗了三天。潘荣华说,梁女士的情况,符合十四条第一项条件,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她因马蜂蜇伤而产生的医疗费,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除此之外,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过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也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报销。如果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可以停工留薪。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职工被猫猫狗狗虫子等咬伤,可以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认定结果出具后,他们可以携带治疗的有关单据,到人社部门申请报销有关费用。如果已经刷医保支付的,将退还这部分费用到医保基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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