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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参加部门聚餐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
作者:何咏絮 来源: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发布时间:2019-01-28 16:52:00 浏览量:

2018年,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共受理工伤认定申请956起,认定(或视同)工伤950起,不予认定3起,正在办理3起,现筛选出十起典型案例,通过评析,探索有关工伤的法律适用问题。

5.员工参加部门聚餐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

【案情简介】

钱某系合肥经开区某公司的操作工,2018年9月25日,钱某下班参加部门同事聚餐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诊断为:头部外伤,多发性面骨骨折,钱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2018年10月10日,公司为钱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根据初诊病历、公司考勤记录、部门同事及领导手写证明等证据,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钱某为工伤。

【复议诉讼】

双方均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法律评析】

判断员工参加单位聚餐活动回家途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作原因”造成,应当结合几个方面来认定:一是聚餐活动与工作是否有一定的关联性,二是聚餐活动的目的是否与公司的利益相关,三是聚餐活动是否属于个人行为。本案中,部门聚餐虽然不是在正常工作时间、场所进行的,但该活动系部门负责人组织的,目的是鼓励员工更加努力工作,从本质上来讲,是为了公司利益,与工作有一定关联性,且聚餐活动部门的员工大多数参加,所以并非个人行为,该聚餐应当视为工作的延续,用餐后回家途中也应视为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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