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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期间猝死酒店应认定为工伤
作者:何咏絮 来源: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发布时间:2019-01-28 16:48:00 浏览量:

2018年,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共受理工伤认定申请956起,认定(或视同)工伤950起,不予认定3起,正在办理3起,现筛选出十起典型案例,通过评析,探索有关工伤的法律适用问题。

3.出差期间猝死酒店应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

朱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外国语学校总务处职员。2018年2月1日,朱某某经单位安排,在淮北市相山区某酒店参加会议(特色小镇建设中的文化教育)期间,在房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诊断:心源性猝死。
2018年2月11日,学校为朱某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根据会议邀请函及回复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淮北市相山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死亡证明等证据,并对会议邀请方经理王某某及学校校长邵某某进行询问,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认定朱某某为工伤。
【复议诉讼】

双方均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法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并在第五条第一款中列举了三种情形:(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由此可见,职工因工外出期间,除非能够证明其所进行的活动属于“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否则应认为其死亡时间属于工作时间而予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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