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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与同事一起吃烧烤,饭后回家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 来源:北京晚报 发布时间:2018-08-22 09:29:00 浏览量:

彭女士是北京金夫人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员工,2016年11月11日晚10点半,彭女士打卡下了班,与另外几名同事一起到单位附近的烧烤店就餐。饭后,彭女士坐着同事的电动车回家,凌晨1时,在朝阳区发生交通事故,彭女士被送到医院抢救,9天后身亡。处理完了女儿的后事,彭女士的母亲向东城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7年6月,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向彭母及金夫人婚纱摄影公司送达。


 金夫人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向北京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10月,市人社局维持了该工伤决定。金夫人公司将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并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金夫人公司表示,彭女士事发当晚并非一人就餐,而是参加有社交性质的烧烤聚餐,人社局将此聚餐性质认定为由于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就餐行为明显错误,将彭女士参加私人聚餐后回家的途中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事故发生时间距离彭女士下班已经超过2.5个小时,超出合理时间,不符合相关规定,不能认定彭女士在“上下班途中”。另外,在聚餐过程中,彭女士大量饮酒,但人社局的行政文书中对此均未提及。金夫人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了烧烤店老板的证词,与彭女士聚餐的两名同事也就饮酒问题出庭作证。


东城人社局答辩时表示,彭女士下班后与同事就近用餐符合生活必须,具有合理性,且就餐地点与彭女士所住方向一致。彭女士下班打卡时间为晚10时33分,发生交通事故时间为次日凌晨1时1分,就餐时间少于下班打卡距离交通事故发生的2.5小时,也存在合理性。因此彭女士下班后在其工作地点前往居住地点的合理路线上,完成就餐后直接回家应认定为“下班途中”,且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在审查工伤申请期间,东城人社局还调取了检方关于此交通肇事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其中反映彭女士下班途中吃饭后回家时发生交通事故,期间并未发现饮酒情形。


 彭女士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处在上下班途中是此案的焦点。


法院认为,彭女士晚10点半打卡下班后和同事在单位附近的餐厅吃饭,属于必要的生理需求,金夫人公司以晚餐性质为烧烤,且为了社交而进行聚餐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彭女士从下班打卡、前往就餐地点、用餐、结账、返回住宿地点、直至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共为2.5小时,因此,东城人社局认定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并无不当。


关于金夫人公司主张彭女士在事故当晚大量饮酒,但人社局在行政文书中未提及的问题,法院认为,尽管公司在庭审中提供了证人证言用以证明彭女士大量饮酒,但“饮酒”、“大量饮酒”与工伤保险条例里规定的“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中的“醉酒”是两个概念,法院对此也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认为东城人社局在审查工伤申请过程中并无不当,作出的决定书也无不当,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符合复议程序规定,因此驳回了金夫人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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