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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受伤,人社局认定不算工伤,法院判重新作出认定
作者: 来源:华生在线 发布时间:2017-08-28 16:35:00 浏览量:

前言

如今,组织员工旅游成为一些企业的福利,如果员工在单位组织的旅游过程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刘苏(化名)在公司组织的漂流活动中不慎受伤,事后长沙市人社局对她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刘苏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日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撤销长沙市人社局原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女员工在公司组织漂流中意外受伤

2016年2月26日,23岁的沅江女孩刘苏与长沙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签订《员工劳动合同》,从事淘宝客服岗位工作。同年6月24日,公司在员工微信群里发布信息:“大家上午好,星期天搞团队活动,聚餐漂流游玩,地点暂定浏阳凤凰峡,费用公司出,希望大家积极参与。”刚入职4个月,就有出去游玩的机会,刘苏很开心。


6月26日上午9时许,在公司组织下,员工们抵达浏阳凤凰峡。刘苏与同事两人一组乘船漂流。在漂流过程中,刘苏所乘船只与后船发生碰撞致其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医院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当时,凤凰峡景区赔偿了刘苏1万余元,事后,刘苏要求公司作出工伤赔偿遭拒。


9月22日,刘苏向长沙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11月22日,长沙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由于不服人社局决定,2017年1月,刘苏将长沙市人社局告上法庭。


旅游和工作是否有关成争议焦点

今年3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被告辩称,根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刘苏在游玩过程中发生意外不符合工作原因,因此不予认定为工伤。


原告代理律师则认为,去浏阳凤凰峡的活动是公司组织的,且在公司员工微信群里公布消息,要员工积极参加,活动费用由公司承担,故此次活动是公司有组织、有计划的集体活动,是给予职工的福利待遇,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方面,组织旅游与工作有本质联系,是职工工作的延续。


因此,该活动属于工作范畴。除了法律适用,在法律条文解释上也不应仅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因工作原因’的范畴,应该从活动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安排、费用承担等方面考量,不应该仅从字面判断。并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确立的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和精神核心来看,这种情形认定为工伤更加注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符合社会价值取向。


法院判决重新作工伤认定

3月30日,刘苏收到法院的判决。法院判决,市人社局撤销原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法院认为,《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虽作出了相关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这一规定并未排除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的情形。


法院作出判决,刘苏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受伤应当适用最高法上述司法解释。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应在本判决作出六十日内对刘苏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事后,长沙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6月19日,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并未规定与工作无关的情形也可认定为工伤,据此理解为与工作无关的内容可认定为工伤,违背工伤保险的设立目的,属于法律理解不当。


刘苏在参加公司组织的团队活动中受伤,该活动虽然不是为了直接完成工作任务,但属于企业文化建设组成部分,目的是增强员工工作积极性,可视为“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上诉人认为刘苏受伤与工作无关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长沙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处理不当。


故二审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在单位组织的活动中遭受到的意外伤害事故,即使不是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员工除了可以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仍然有权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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