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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不服从工作分配而打架,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20 16:06:00 浏览量:

案情

刘某是一家汽车维修公司的职工。某日,公司领导分配给刘某一项工作,可刘某认为这项工作属于同车间的胡某的工作职责,不应由自己干。刘某与胡某因此发生口角,两人一言不合在车间门前打了起来。在厮打中,刘某的右手被掰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中指近节指骨粉碎骨折。事后,刘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分歧

刘某认为,自己是因工作分配问题与同事发生口角打架受伤的,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虽然刘某与胡某发生口角和厮打的时间为工作时间,地点为工作场所,且争斗起因也是因工作分配问题,但双方所发生的厮打行为并非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刘某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刘某依法不构成工伤。


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刘某与胡某发生口角和厮打行为的时间为工作时间,地点为工作场所,且争斗起因也是因工作分配问题导致,但双方所发生的厮打行为并非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刘某受伤也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所致,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依法不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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