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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夫妻双亡,妻子被认定工伤,醉驾丈夫不算工伤
作者: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12 10:01:00 浏览量:

近日,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江华县一起夫妻上班途中双亡的交通事故做出工伤认定,妻子被认定为工伤,将获一次性工亡补助及丧葬补助约64.5万元;丈夫却因醉驾不能享受工伤。



2015年11月15日,江华县工伤保险站接到湖南卓业电子有限公司工伤报案电话,该公司夫妻员工邓启华与王凤在家中吃完晚饭后,丈夫邓启华驾驶摩托车搭乘妻子王凤两人一同从家中出发前往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邓启华、王凤夫妻双亡。接完报案电话后,江华县工伤保险站第一时间向市人社局工伤科、市工伤保险处汇报,并在市里委托下立即组织了相关人员前往湖南卓业电子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2015年11月23日,江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凤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邓启华醉酒后(酒精含量177.27mg/100ml)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湖南卓业电子有限公司因邓启华醉驾,拒绝为家属向工伤部门提交邓启华、王凤的工伤申请。2016年4月21日,邓启华、王凤家属委托其代理律师向江华县工伤保险站提交了工伤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和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二)醉酒或者吸毒的”规定,王凤的死亡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经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而该起事故中死亡的邓启华虽然承担的是次要责任,但由 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邓启华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邓启华家属下达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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