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工伤程序 > 工伤认定 > 正文
职工下夜班途中出事故死亡,人社局认定不算工伤,法院判人社局重新作出决定
作者:Ft22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12 09:01:00 浏览量:


小庞是南阳市某建筑公司职工,下夜班途中与路边铁制标牌相撞致死,其父为儿子申请工伤时,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庞某不服,诉至法院。


据了解,2014年9月17日22时许,庞某之子小庞驾驶电动车下班途中,行驶至南阳市雪枫路仲景立交桥新寺庄标牌处时,与安装标牌的铁质标杆发生碰撞,造成死亡。事故发生后,庞某申请对小庞的死亡进行工伤认定,并递交了证人的证言以及事故大队的事故证明、尸检报告、下班路线图。


2015年3月30日,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庞某出具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原告的工伤申请。2015年5月21日,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小庞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庞某认为儿子下班途中因意外事故死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认定工伤。遂将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南阳市路达筑机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庭审中,被告辩称,小庞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单方交通事故,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认定工伤和第15条视同工伤的情形,我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第三人陈述,原告系下班途中发生事故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6月3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对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宛城区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杜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小庞是在下班途中骑电动车撞到标杆上致死。被告对于小庞是第三人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因交通事故受伤害的事实均不持异议。对于一般性交通事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来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但本案中公安交通处理部门并未对庞森所发生的单方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虽然没有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但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庞森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实际上等同于推定庞森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此种推定没有事实依据。因此,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来源:大河网)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rending/2016-6/6799.html
上一篇:未到工作岗位即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下一篇:上班途中在地铁内被踩伤,法院一审判定不属工伤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