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工资指哪些?2、有三方责任赔偿部分,工伤赔付时需扣除吗?
时间:2020-2-20 16:46:30      会员:周仕林   提问时间:2020-2-20 16:46:30
咨询内容:我是2018年11月19日在美姑县支边出车祸并认定为工伤的。工伤八级。现拟申请工伤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伤前12月工资总额,是指2018-10至2017-11月,医院支付给我的总收入吗?比如应包含各种绩效奖、职务津贴、补贴等,而不应是把社保缴费基数当作月工资来赔偿,对吗?此次工伤,有第三方责任,已赔付座位险五万。这五万在工伤赔偿时需扣除吗?《劳动法》、《工伤管理条例》(国家级)等中并没明确规定和指出要扣除第三方已赔偿部分,换句话说,可理解为二者可叠加赔偿。我们四川的要扣除吗?如扣除,四川工伤管理实施细则之中各别条款岂不是有违国家的《工伤管理条例》和《劳动法》之嫌?法律是严谨的,不会产生明显岐义!既然国家法规中没有明确指出扣除,我个人理解是不应扣除。毕竟地方法规是在国家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更不会凌驾于国家法规之上。理解是否正确,言语是否合理,请别介意。我一介公民,自当奉公守法。静侯您的回复!谢谢。
管理员的回答: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本人工资”的确定,是按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等,但是社保机构肯定会按缴费工资核发你的工伤待遇等。实践中多存在本人工资远高于缴费工资的违法情形。商业保险多理赔款不应当在工伤待遇中扣除。关于这一点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