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残鉴定前要做工伤增项认定,单位不同意盖章
时间:2019-12-26 14:25:35      会员:付丙雷   提问时间:2019-12-26 14:25:35
咨询内容:付丙雷受雇于四川省泸州市新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在北京石景山区北辛安棚户区改造项目从事电工工作,双方于2019年3月3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编号:JXZM-294)。2019年3月18日上午,付丙雷在北京石景山区北辛安棚户区改造项目B区北侧负二层顶板从事电工作业时,坠落至负三层顶板,造成腰椎体粉碎性骨折,脊髓损伤,双下肢截瘫,面部软组织损伤,臀部及双下肢多处软组织损伤。2019年10月22日,付丙雷收到《工伤证》(证号00390904)及《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京石人社工伤认(1070T0390301)号),认定“付丙雷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近期付丙雷向石景山社保局提出评残申请,根据医院诊断证明,申请评定由脊髓损伤导致大小便障碍、性功能障碍等,并提供了近期相应医院检查证明。石景山社保局要求必须进行工伤增项,然后再进行评残。但根据社保局要求,工伤增项需用人单位提供盖章的申请书,用人单位则不予配合。目前,此事一直僵持,请问该如何处理?谢谢您
管理员的回答:增项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用人单位盖章,人社局拒不补充认定的,你可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