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送达问题
时间:2019-11-28 13:42:51      会员:侯青春   提问时间:2019-11-28 13:42:51
咨询内容:专家好,本人想咨询一下《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这条里面“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规定,是指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发文的落款日期算起?还是当事人收到鉴定结论书并签定送达回执的日期??搞不太明白,谢谢。
管理员的回答:以收到鉴定结论书并签定送达回执的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