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职业病保留劳动关系,多年后伤残级别加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的本人工资确定依据
时间:2019-8-16 17:33:41      会员:宋文杰   提问时间:2019-8-16 17:33:41
咨询内容:职工于2007年被诊断为职业病,同年被认定为工伤,2008年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7级伤残;之后保留劳动关系。2016年职工感觉病情加重,申请重新复查鉴定,2016年被复查鉴定为4级伤残,现在职工想退出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并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标准中的“本人工资”应当按照什么计算?针对这个问题本人工资指: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是否按照2006年的岗平工资计算还是按照2015年的岗平工资计算
管理员的回答:你反映的情况是病情加重后符合享受伤残津贴的情况,此种情况下的“本人工资”如何确定,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规定。我个人倾向于按病情加重前的本人工资数额计算,也就是2015年你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