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问题
时间:2019-6-17 20:11:59      会员:李浩   提问时间:2019-6-17 20:11:59
咨询内容:本人2012年4月27日因交通事故受伤,2013年5月26日由社保机关认定为工伤。2015年3月26日伤残鉴定6级伤残。三级法院均适用2011年1月1日执行的《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审理本案,本人不服抗诉到检察院,得到结果维持原判的裁定。本人认为本案适用2011年7月1日施行的《和会保险法》,检察官以2016年5月1日执行的《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的规定2016年5月 1日后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作出不予监督的裁定。这样合法吗?跪求答复!不服判决的理由:1截止到本人工伤认定日2013年5月26日“黑规定”超出了《立法法》第八十二条对地方政府制定规章两年施行期限的规定。2,“黑规定”超越权限立法,《劳动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法律、法规规定。
管理员的回答:没有看明白你的表述,你不服判决,你冤在何处?不要只说是否适用社会保险法,要说具体的你的案情。根据你的表述,你已经被认定工伤,且鉴定了6级伤残。其他的案情你并没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