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工亡认定
时间:2018-6-4 13:28:34      会员: 刘立兰   提问时间:2018-6-4 13:28:34
咨询内容:我丈夫生前系赣榆县经济贸易局工作人员(公务员、行政编制、在职);同时被赣榆县委组织部任命到赣榆县物资集团总公司任总经理,是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赣榆县政府2001年1月10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第2号)就明确:王継广同志的人事关系在县经贸局,身份为国家公务员,涉及人员的各类统计事宜由经贸局负责。王継广2004年1月16日在赣榆县物资集团总公司履行职责去南京招商引资途中意外被交通事故伤害死亡,符合苏人社规【2015】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2003年3月27日以后至2015年6月1人前认定工伤的范围,我多次找用人单位领导来局长帮助我丈夫申报确认工亡,他推来推去没有申报;一直到调走。我以受害人家属个人名义申报赣榆县人社局不受理,然后我利用特快专递将申请书及证据寄到赣榆县人社局,赣榆县人社局依然不予受理。理由是:一王継广已牺牲2015年6月1日不在编;二是其近亲属不具备申请工伤资格。我提出行政诉讼,原审法院因王継广已牺牲不在编,原告的申请不符合该规定中“用人单位尚未按照工(公)伤保障相关政策处理且现仍在编”的规定;原告关于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原告有以自己名义申请工伤认定的主张,因不符合2号文
管理员的回答:你丈夫的情况恐怕不能按你所述的2号文件进行工伤认定,还要根据2004年发生工伤时的政策处理工伤,也就是按当时公务员的身份处理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