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职工退休后,退休金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补差额问题
时间:2018-2-6 9:05:21      会员:贾泽凤   提问时间:2018-2-6 9:05:21
咨询内容:我的母亲二级伤残,企业破产后,破产领导小组与我们县人社局医保中心协商缴费后,交由工伤保险负责,一直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和护理费。2016年退休,因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伤保险,所以每月工伤保险会补足差额。现在问题是,这个差额怎么认定。由于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每年年底都会提高待遇标准,所以2016年底养根据标准老金提高后,工伤保险又根据二者都提高后的差额补发了待遇。而2017年底养老金提高后,工伤保险却没有按2017工伤保险待遇提高的标准补发待遇。我们去工伤保险所咨询,工作人员回答说退休人员不再根据工伤保险待遇提高的标准提高伤残津贴,只跟着养老保险的标准提高。那么这个差额应该怎么认定,是按照工作人员说的伤残津贴不变,每年根据养老金补差。还是应该伤残津贴和养老金都提高后补差?其实之前的工伤保险所主任认为应该同时提高后补差,但新上任的主任却不这么认为。所以就出现16年和17年不一样的情况还有一个情况是,企业破产时,对于伤残职工的问题,市人社局,县人社局还有破产领导组开会研究,会议纪要里明确记录了“伤残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从工伤伤残津贴中扣减。”当时会议上就说了由工伤保险管
管理员的回答:你说的情况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一般不按两个标准同时调整后比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