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是否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是否可以以时效已过一年抗辩?
时间:2017-8-1 15:39:32      会员:刘颖   提问时间:2017-8-1 15:39:32
咨询内容: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2000年原告在工作时受伤,并认定工伤,鉴定为6级伤残,被告并没有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10年8月-2013年10月原告待岗,被告未支付伤残津贴。2015年原告旧伤复发,用去医药费1万多元,被告报销了该笔费用。2016年4月,原告继续要求被告支付工伤待遇,经被告方计算伤残津贴为4万多元,双方未达成一致。原告起诉被告,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是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可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可以要求被告
管理员的回答:当然要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