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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该怎么办呢??
时间:2016-4-7 16:19:25
会员:
杨宝全 提问时间:2016-4-7 16:19:25
咨询内容:请问:我2013年10月份在厂里受的工伤,住院不久单位就申报工伤认定,两条腿和右脚现在都有钢板没取,还在康复治疗中,2015年8月份左腿又补骨、右脚修复融合手术,两条腿砸断、右脚背关节砸碎,2年多做了9次手术比较严重,医生说我的右脚2018年钢板才能取的,末端组织恢复的慢,2015年底上医院复查,医生说骨头长的不理想,现在我还不能完全自理,单位上个月停发了我生活费,有关领导说已经24个月了,不能发了。单位每个月按照上海最低基本工资2020发的,没有按照我每天182元开的,这样开生活费是否合乎国家
管理员的回答:
根据你的表述,如果及时办理了停工留薪期延长手续,你可以享受24个月的待遇。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故此,只按最低工资2020发放,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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