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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上班时突发疾病下班后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20 09:14:00 浏览量:

职工上班时突发疾病下班后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前言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视同工伤。其中,“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职工如在上班期间已经出现病症,下班后不久病情加重,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案情简介 

周某系第三人常州某冲压公司职工,冲压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某日,周某上夜班并且担任值班长。上夜班期间,周某向与其一起上夜班的同事石某反映腰疼、身体不舒服,其他职工未发现其身体异常,但有职工证明周某死亡前几天开始就已经出现腰疼、身体不舒服的现象。次日凌晨,周某下班回家。周某家人于次日凌晨拨打120电话,在送至医院后,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病因不明。


法官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而疾病的发生、发展往往会有一个由轻到重的动态发展过程。由此可见,《工伤保险条例》从立法本意和目的来看,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死亡原因等应作扩大解释,以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本案中,周某于上夜班期间出现腰疼等身体不舒服的症状,其克服病痛坚持完成工作,回家后病情加重,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上述“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要件,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来源: 江苏高院  常州新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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