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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未缴社保,保育员受伤是否要担责?
作者: 来源:扬子晚报 发布时间:2019-04-29 16:03:00 浏览量:

近年来,随着企业与劳动者法制观念的提高,劳动案件呈持续高位运行,其中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而对于受伤职工来说,最关心的问题是能否认定工伤,认定工伤后如何得到赔偿?在“五一”劳动节即将来临之际,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通过三则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醒企业规范用工行为,传授劳动者依法维权,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幼儿园未缴社保 保育员受伤是否要担责?

某劳务派遣公司与某幼儿园签订协议,约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劳务派遣公司向幼儿园派遣员工48名,派遣员工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发放,派遣员工的社保关系由劳务派遣公司按规定办理,各项社保费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缴纳,幼儿园每月结付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

李某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幼儿园的一员,在幼儿园保育员岗位工作。劳务派遣公司每月支付李某工资1630元,但未给李某建立职工社会保险关系。

2015年5月,李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致残程度为七级。

2018年2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诉称,劳务派遣公司、幼儿园均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公司辩称,与李某仅签订劳务协议,并不构成劳动关系,无需缴纳李某的社会保险费,并且李某已自行缴纳居民医疗养老保险费。幼儿园辩称,李某自身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用工单位没有过错,幼儿园因此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劳务派遣公司将李某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李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判决劳务派遣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李某医疗费、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近20万元;幼儿园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法官点评

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为李某建立职工社保关系并缴纳社保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因李某缴纳居民医疗养老保险而免除,劳务派遣公司未履行该义务,应承担向李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费的责任。幼儿园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明知应负担劳动者社保费用而实际未负担,对造成李某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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