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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缴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需承担责任
作者: 来源:南通中院 发布时间:2019-01-29 21:42:00 浏览量:

【本文要旨】

缴纳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义务,双方约定不缴无效;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因未缴纳社保费而造成的损失;劳动者也需返还用人单位支付的相关社保补贴。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强制性义务。然而,在实践中,因为种种原因,有的劳动者会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约定用人单位无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显然这种约定是无效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未缴纳社会保险所造成的损失吗?劳动者还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而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保补贴吗?

事实上, 对于这些问题,北京、江苏等多地都曾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典型案例,基本上都认为,用人单位需要赔偿损失,但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今天与大家分享的这则案例是,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4日发布的2018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一:约定不缴社会保险,违反法律各自担责。

裁判要旨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约定,或者劳动者单方承诺,要求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单位直接支付“社保补贴”,该做法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劳动者要求单位承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损失的,单位应当赔偿其损失,但劳动者对已经领取的“社保补贴”应全额返还单位;劳动者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因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而不应支持。

【基本案情 】

何某于2009年1月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保安工作,其先后多次向公司出具《承诺书》,称已经缴纳了农村养老保险,不要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如发生工伤意外等均与公司无关。应何某要求,某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定期发给何某。

后何某辞职,要求公司赔偿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待遇损失55,980元和经济补偿金49,467元。

法院认为,其公司应何某承诺而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应支付何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46,436元,已经向何某发放的“社保补贴”总计48,883.8元,不属于劳动报酬,何某应当全额返还。两相抵扣,某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责任。未缴纳社会保险是何某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完全归责于某公司的原因导致,何某据此主张经济补偿,有违诚信,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法定义务,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决定了劳动关系双方不得自行确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或者选择保险项目。

实践中,经常有些劳动者以已经缴纳农村养老保险或者自己是外地人等原因,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要求单位定期向其补贴社保费用,这种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违法双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者据此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的,有违诚信原则,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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