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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建议修订《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之三:不可能完成的鉴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08 08:02:00 浏览量:

【案情简介

齐某为某装修公司职工,公司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2016年6月,齐某在从事装修工作中右手被电锤碰伤。2016年7月被认定为工伤。2017年1月,齐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超过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期限为由,拒绝接受材料。

2018年3月30日,齐某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石家庄市人社局)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予鉴定的行为进行投诉。至2018年6月27日,齐某提起行政诉讼时,未收到石家庄市人社局的任何答复。

齐某对石家庄市人社局不履行监督职责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认定: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人社局具有查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并作出责令改正的职责。齐某超过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期限,所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存在违法事实。驳回了齐某的诉求。

【案例评析】

劳动能力鉴定是否存在申请期限呢?

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对工伤职工的损害后果进行的技术性等级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没有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职工将无法知道按何种标准享受伤残待遇。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工伤职工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就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所有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期限,只规定了起点时间,未限制终止期限。上述案例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之所以拒绝鉴定申请,主要依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或者鉴定为职业病、在停工留薪期接受治疗的,应当自停工留薪期满之日起60日内,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笔者观点】

劳动能力鉴定是技术性等级鉴定,只是对工伤职工损害程度的确认,我国司法实践中,限制鉴定的申请期限,缺少基本的科学性,也从未有过先例。虽然,部分学者认为,限定申请鉴定的期限是为了督促及时申请鉴定,保障劳动者权利。然而,限制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期限是保障了劳动者权益呢,还是损害了劳动者权益呢?

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在两个月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所以,劳动者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时,距离受伤有可能已经超过了14个月。

然而,依据《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绝大多数伤情停工留薪期不足12个月。所以,停工留薪期满后60天,基本上都在受伤后14个月内。

所以,职工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工伤,完成工伤认定符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就已经超过《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1条规定的申请期限了。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便成了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举例以说明《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1条的不科学性:某职工2017年1月1日发生工伤事故,伤及脚趾骨折。该职工依法在2017年10月(事故发生后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迅速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工伤认定。《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中关于趾骨的停工留薪期规定为3.5个月,即停工留薪期为自2017年1月至4月15日。2017年11月该职工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时,已经超过了停工留薪期7个月,早已超过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期限。

不难看出,该职工在法定期限内维权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获得工伤伤残待遇。所以,强烈建议修订《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对此你们怎么看?欢迎发表你们的意见,在下方给我留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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