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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替他人上班,用人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作者:陈先爱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09-25 12:43:00 浏览量:

【案情】

曹某,男,生于1951年9月14日。2017年11月起,其私下与某居委会所聘请的环卫工张某约定,由其顶替张某上班负责清扫工作。2018年1月,曹某在清扫垃圾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曹某家属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曹某与某居委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分歧】

对于死者曹某与某居委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死者和某居委会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主体都是合格的,且某居委会负责辖区环卫工作,曹某提供劳务,是符合某居委会的工作要求的,虽然双方没有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间接关系,构成劳动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曹某不是某居委会聘请的环卫工人,其不接受某居委会的规章制度约束和劳动管理,不受某居委会的管理和支配,某居委会也从没有向其安排过任何具体劳动,也从未向其发放过任何劳动报酬,与某居委会没有任何人身隶属关系且曹某不具备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合法的主体,所以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死者曹某的家属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曹某与某居委会之间存在成立劳动关系的相关事实,而曹某也于2011年9月14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且曹某也并未直接与被告订立任何用工协议,其未直接受被告的管理,也未直接从被告处获得劳动报酬。综上,曹某和某居委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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