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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第三人致工伤可获双倍赔偿
作者:石同全 蒋乾巽 来源:重庆市二中法院 发布时间:2018-07-21 23:03:00 浏览量:

【案情】

2015年9月15日,张某某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付了张某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误工费。2016年4月26日,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某此次受伤性质被为工伤。同年12月,张某某伤残等级经鉴定为九级。因张某某所在的某建筑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张某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请求其所在单位支付包含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内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一审判决劳务公司支付张某某除医疗费外的工伤待遇118806元。


【评析】

张某某在获得保险公司的民事侵权赔偿后,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理由如下:


1.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并不相互排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该条例并未规定职工受伤应是由谁造成,故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第三人致职工人身损害,只要存在符合该条款之规定的客观损害后果,都应当认定为工伤。抛开张某某的职工身份,其作为一般公民,享有《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赋予的健康权,其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应当获得相应的民事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公法上的补偿,人身损害赔偿则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当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竞合时,二者因适用法律不同,即使因同一损害事实引发,也并不相互排斥,不能相互替代。


2.职工因第三人致工伤除医疗费外可获双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在此之外并无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竞合时可减责、免责之规定。可见,除医疗费外,受伤职工在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的同时,也可以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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