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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否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何文娟 来源:新邵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04-03 15:19:00 浏览量:

[要旨]

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了事故,参加工伤保险之前发生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在参加工伤保险之后新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依照条例规定进行支付。


[案情]

王某系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职工,自2014年5月起到原告驻新邵县某闭库工程项目部工作。2014年6月16日原告工作人员到被告新邵县工伤保险管理站办理工伤保险,但因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没有通过审核,当天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2014年7月3日上午原告工作人员再次到被告处办理工伤保险,经过填写表格,审核资料,录入系统,通知缴费等程序,于当天上午11时51分缴纳了2014年6—7月的工伤保险费,为王某等8名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2014年7月3日当天上午11时左右王某在工作时受伤。事发后,王某在正大邵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102天,其医药费已由原告垫付。2015年2月9日,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15年5月7日,原告向被告申请支付医疗费,被告以王某系带伤参保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受理工伤待遇支付申请并支付由原告垫付的医疗费。


[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负有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责的主体是谁?

2、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否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评析]

一、关于负有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责的主体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具有可诉性的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本案中,作为新邵县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被告新邵县工伤保险管理站具有包括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在内的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的法定职责,被告系《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被告辩称新邵县工伤保险管理站系事业单位法人,不是行政机关,且只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其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否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第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未办理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还应责令其限期参加,职工和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已经受工伤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反而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应当责令其参加。

而且对于参加工伤保险之前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二条,《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本案中,王某于2014年7月3日上午11时左右发生事故,原告于当天上午11时51分为王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被告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虽然王某在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了事故,参加工伤保险之前发生的费用应由原告即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在参加工伤保险之后新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依照条例规定进行支付。

被告认为王某受伤在前,本不能参保,原告明知王某已经发生了工伤事故而隐瞒其受伤的事实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原告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恶意,王某带伤参保,工伤保险基金不应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宗旨的错误理解,其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责令被告新邵县工伤保险管理站在3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受理原告的申请,支付王某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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