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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的把握
作者: 来源:杨傲霜 发布时间:2018-03-14 14:44:00 浏览量:

编者按

实务中,工伤认定案件情形多种多样,存在大量分工模糊、职能交叉或劳动者自主临时决定的工作内容。因此,工伤认定的相关标准也较为模糊,给认定主体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但这同时也使得工伤认定成为劳动纠纷案件中的一大难点。因此,笔者试图通过结合实践中工伤认定的相关案例,来阐明工伤认定中的一些难点、要点。


案情简介

中国农业银行某女性经理结婚当天独自一人在单位会议室休息区域坠亡,后公安部门介入调查,认定死者属于高空坠亡,排除他杀。后用人单位向人保局申请了工伤认定。人保局受理并调查后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理由是相关证据显示,有证人证明死者死亡前精神状态不稳定,且死者坠亡的休息室冰箱门被掰坏,屏风倒在地上,不像是死者家属所称系因窗户过紧所以死者脚踩在按摩椅上开窗户而因惯性坠亡,故认定死者坠亡并非工作原因。后死者家属对人保局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人保局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法院经审理,认为人保局所作出的决定合法、适当,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争议点主要在于工作原因的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见,我国的工伤认定采"三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来认定是否属于工伤。而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实务中,许多案例即使不发生在通常认为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但只要是工作原因,同样也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视为是用以推定是否属于工作原因的主要参考因素。


"工作原因"主要强调工作内容与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因果关系有以下几种理论:

一、条件说,即只要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这种条件关系,就认为具有因果关系。

二、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指根据一般人社会生活中的经验,在通常情况下,工作行为发生事故伤害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就认定工作行为与该事故伤害具有因果关系。

三、重要条件理论说,是指对发生事故伤害的各个原因进行具体分析之后只有存在与企业因素有关的重要条件,才能据此认定工伤。其中,条件说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最大,对工作原因的界定范围也最广,故出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立法目的,实务中通常采条件说进行工伤认定。


但通过本案可以发现,并非所有在工作时间内受的伤害都会被认定为是因工作原因而致,还需要综合考虑是否有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态,以及是否真正为提供劳务工作而受到伤害。死者坠亡原因经调查既不属于常规工作内容,也不是为了提供劳务工作而开展的,且存在系自杀的可能性,故不予认定为工作原因导致事故伤害。即使是采用前述所说的条件说判断,也难以认为其死亡结果与工作内容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即使不在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中,若死者存在故意或过失,依然会发生坠亡的结果,故不予认定为工伤。


所以,在对待工伤认定案件时,一定要把握好工作任务与伤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来认定是否属于工作原因,不能一味的认为只要与工作有或多或少的联系的活动都可以认为是因工作遭受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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