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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巴车司机早晨上班途中在电梯口猝死,属于工伤?
作者:宇伟安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19 16:05:00 浏览量:

编者按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作如下理解:它不仅包括职工从事具体工作任务的时间空间,而且应当包括职工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受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一切必要的时间和空间。因此为了满足劳动者正常生理需要的就餐、休息等场所及这些场所通往工作场所之路都应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老张由于司机工作的特殊性,其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在汽车上的驾驶时间,当然也包括为驾驶车辆做的辅助工作的时间,比如:等候发车、修理、保洁等准备工作的时间。所以老张是在值班时间,准备工作时突发疾病的,其发生的伤害应当视同工伤。

争议焦点

老张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视同工伤的情形。

 案情简介

老张是陕西某煤化工有限公司的大巴司机,2014年12月26日早晨6点30分左右,老张出门前往公司,在电梯口突然晕倒,被送往临近医院救治,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早晨7点30分左右死亡。其女小张作为亲属,找父亲生前单位维权,单位负责人告知单位为老张办理了工伤保险,但单位认为老张不属于工伤拒绝为其申报工伤。

老张和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且单位办理了工伤保险,平常的工作时间不定时并且经常值夜班跑车,听其他工友说按照单位的工作排班时间安排,老张猝死事发时正好为工作时间,因为单位并没有提供等候发车的休息室,所以司机们都是在家中等候发车。排班表显示2014年12月25日15时至2014年12月26日9时属于老张的值班时间。2014年12月25日,晚23点30左右,老张将所开大巴停放至公司办公楼院内后,于凌晨1点30分左右回家等候再次发车,早晨6点30左右出门发车时突发疾病。

延安市人社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陕西省人社厅以“申请人举证不足”为由,作出维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复议决定。最终,小张(死者之女)向新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延安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陕西省人社厅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判令延安市人社局重新依法作出工伤认定。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应当理解为,它不仅包括职工从事具体工作任务的时间和空间,而且还应当包括职工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受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一切必要的时间和空间。从证据可知,老张系在排班工作时间,准备工作途中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而被告认为老张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与事实不符。一审判决撤销延安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陕西省人社厅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延安市人社局不服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接到生效判决后,延安市人社局认真履行生效裁判,最终依法重新认定属于视同工伤。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截止目前,该工伤认定结论已经完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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