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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不能视同工伤
作者: 来源:永新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7-11-08 19:35:00 浏览量:

【案由】

2017年6月28日,冯某某在永新县江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正常上班,吃过中午饭后,冯某某在配电房午休。因当天下雨,下午上班没有工作任务,于是和同事刘某某前往生产主任办公室打招呼回家,途中要去磨机房取伞,因去磨机房要上下阶梯,取完雨伞后,觉得自己身体有些不舒服,便在途中混合材料棚内想坐下休息突然倒地。后经120急救医生诊断为心肌梗塞已经死亡。死亡时间为下午3时30分左右。


【案情分析】

冯某某,男,汉族,1963年8月出生。2014年12月招聘到永新县江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从事工种:电工,月平均工资约3000余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该视为工伤。因此,冯某某虽然是符合在工作时间内,但是不符合在工作岗位(这里的工作岗位:是指冯某某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配电房和单位领导指派所从事工作的岗位)上突发疾病(心肌梗塞)死亡。


【认定结果】

冯某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的情形,故不予认定为工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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