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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醉酒在上班途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20 15:44:00 浏览量:

案情

谭某系某物业公司职工。2014年8月5日20时左右,谭某在去单位上夜班途中横穿马路时,被赵某驾驶的机动车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谭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高达370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状态。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因醉酒,丧失了自我辨认和控制力,而赵某因车速过快,未注意观察路况,故认定事故双方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事后,谭某家属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谭某为工伤的决定。谭某亲属不服,以谭某在上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谭某为工伤的决定。


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醉酒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本案中,谭某在上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虽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但其在遭受交通事故伤害时处于醉酒状态,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谭某为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 / 江苏省人社厅工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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