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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认定老人工伤 ,法院判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
作者: 来源:江苏省高院 发布时间:2016-12-24 11:16:00 浏览量:

基本案情

李华玉出生于1948年,农民。2014年2月,李华玉下班途中被撞伤。交警部门认定李华玉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后,李华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兴国县人社局认为李华玉发生事故时为65周岁,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李华玉与兴国县环卫所形成劳务关系,未形成劳动关系,李华玉不能提供《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之材料,不符合认定工伤条件。李华玉对该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裁审结果

赣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李华玉不属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据此,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兴国县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评析

本案是人民法院维护超过退休年龄进城务工农民工伤保险权益的典型案件。从具体法律规定来看,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建立的一种普遍的、全民的养老保险制度,《解释(三)》第七条中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包括本案所涉新农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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